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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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不一样,而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实也就可以知道具体构成的是什么罪了。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我国都是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下文中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施行)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上文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来律图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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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犯了职务侵占罪了,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了,影响也很大,不仅是心理上的,那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只有“职务行为”才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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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在相关的《国家赔偿法》著作中均有具体的表述,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除了具有民事行为特征的行为以外的所有公法行为,均属职务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包括法人主观说和法人工作人员主观说。法人主观说是以法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以法人所指示办理的事件来决定。法人的工作人员主观说,是以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为标准,执行职务原则上应依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所决定,但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为法人的利益而为之的时候,亦应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这两种标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假公济私”行为的认定上。
  例如,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审查时,故意扣押、殴打没有犯罪嫌疑而与他有个人矛盾的公民,所造成的伤害,如按客观说构成职务侵权,如按主观说则不构成职务侵权。现在,民法学界认为客观说为通说。客观说与主观说相比,虽然会造成法人可能会为假公济私的人承担责任,但多数人认为,通过追偿权的设定和行使,可以解决这个漏洞。
  下面具体分析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超越职责行为、擅自委托行为、违反禁止行为、借用机会行为。
  
(一)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职权,还必须看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应当明知为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如果即使在实质上构成越权,但依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行为,法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可构成违法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擅自委托的行为和违反禁止的行为,一般说来是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但也有例外,如,货运公司的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委托货主的押运员驾驶,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司机的行为是应当禁止的,但司机违反职业要求和命令的行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已经不是决定性的了,货运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借用机会的行为,在实践中的例外情形更多,例如某单位的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上班时送小孩上学,在送完小孩上学之后,为了赶时间,因绕道回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仍应承担责任。有的学者提出,工作人员以执行职务为方便条件,为了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私利,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也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机关法人行使的职权、以及为了实现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法人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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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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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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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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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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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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