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实施非法集资数额多大算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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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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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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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屡见不鲜,这是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人们的贪婪的心理造成的严重后果。非法集资是破坏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现场。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诈骗手段。而且一般对于个人实施非法集资数额多大算犯罪也没有清楚的概念。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内容。

一、个人实施非法集资数额多大算犯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实施非法集资数额多大算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集资诈骗对市场经济的破坏程度是巨大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和处罚也是越来越严格。小编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走上违反犯罪的道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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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数额大吗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涉案金额确实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因其将会对犯罪者受到的法律惩戒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倘若诈骗所得的款项达到了非常大的规模或是存在着其他严重的情节因素,那么犯罪者将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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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哥哥申请非法集资,不清楚个人实施非法集资数额的内容是什么呢?需要了解的法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要认清主体资质,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是保险公司、银行机构还是证券公司等,发现是保险公司的,可拨打相关机构的客服电话咨询,或登录其官方网站查询有关情况;
(二)看清销售人员身份,目前,保险公司大多禁止销售人员推销基金、债券等非保险理财产品。保险销售人员给您推销非保险理财产品,多是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为了牟取自身利益铤而走险,产生纠纷后往往难以兑现,建议您购买前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核实相关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三)要辨别产品真伪,看清销售的产品是否真实、合法,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及签章,是否出具正规的发票等缴款凭据;要关注收款账户,发行主体与收款机构账户应保持一致,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订合同的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的户名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应提高警惕,谨慎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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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数额以行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律师回复]
一、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吗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犯罪。即当其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主体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作理性的比较和分析,并且按照对自身资源的最优化的原则行事。只有当集资诈骗行为人认为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能够产生犯罪效益时,才会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各量刑数额的标准: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对于集资诈骗来说,诈骗的金额,在量刑的时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在进行计算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的,对于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吗这个问题来说,实际上,诈骗的金额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于不同的数额的诈骗的金额,量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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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
若个人参与集资诈骗,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若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集资诈骗,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亦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两种情况下,涉及的金额都极其庞大,对于被骗者来说损失惨重,对于诈骗者来说则涉及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高度重视集资诈骗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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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涉及非法集资,请问非法集资数额如何认定?请知道的朋友告之,在这里谢谢了。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数额如何认定可以从法官角度来了解一下:据西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张曼慧介绍,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视其犯罪行为不同,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量 刑
据张曼慧介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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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处罚
个人非法集资数额在30万以上,或者单位非法集资数额在150万以上,都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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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金额是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金额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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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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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本人平时对法律很感兴趣,比较关注非法集资数额方面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忙解答:在我国,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应与集资诈骗结合起来比较,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都属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很多关联性,在定性上集资诈骗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操作不规范,核心点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办案机关对涉嫌罪名定性不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也不同,下面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做下梳理。
一、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
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p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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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收取本金后再付利息部分认定
对于2p网贷公司中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上面已经讲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上面讲过,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钱已给了,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辩护律师在这点辩护上,也应当对上述数额认可。辩护思路也是在证据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
三、关于续借部分的数额认定
也就是2p网贷公司从出借人集资款项后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来的本金继续放到网贷公司。比如原来本金为十万元利息为二万元,那么涉案金额是二十四万计算还是扣除已还本付息部分即十二万元。作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从新签订合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只是默认继续原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那么应当认定为原来犯罪行为的延续,在涉案金额上以原来金额为标准。另外一种是本金不变原来归还利息时间上有新变化,那么是否认定新的犯罪行为,作者认为视为签订新的合同,犯罪金额累积计算。第二种情况涉案公司人与出借人合同到期从新签订合同的计算,那么针对这部分是两次行为,两次金额不得累计计算,而是应该分别计算。以上两种情况的计算在集资诈骗罪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刚才讲过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于归还部分不管是本金和利息都不易作为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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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认定
实践中有些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并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万二千元,但实际汇出一万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对于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这点对于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样的,都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来认定。受害人主张以全额计算不予认定。对于这部分辩护律师要查清在总金额有些是这种情况,逐一挑选出来,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可能全部是这种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这种操作模式。因此在这点上给辩护律师留有部分空间,虽然这类案件案卷多,但对于公诉人讲同样面临这问题,检察机关案子多,一般公诉机关很难做到细微之处,细致决定成败,好的辩护律师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外,细致细微的认真态度是专业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
以上是对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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