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职责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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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理协调: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工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职责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都会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公司需要的职务,法人在公司的运营中将会行使公司的权利也要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可以说公司不能没有公司法人这个职位,那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职责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职责是什么?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工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2、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3、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 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4、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产品质量的好坏与从业人员的水平素质不可分。在搞好管理的同时,应加强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新技术产品的了解掌握。培养施工人员的敬业精神与细致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不遗琐碎,不留后患。

二、监理公司的目的是什么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其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验收等方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公司与其他公司不一样,主要的职责就是关于工程监管的作用,时刻都在进行着工程建造,对这些工程的质量监督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人物,因此法人也会对这些工程的质量负责,因此这个责任是极其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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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职责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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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人代表和监护人的区别,法人代表和监护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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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与监护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监护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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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和监护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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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谁的责任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谁的责任大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经营者。而监事为公司的监督者。二者有时同时为股东会产生。
监事的责任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是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会大很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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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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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法人代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法人代表与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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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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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
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二)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三)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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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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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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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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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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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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