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是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或者组织对公民进行各种形式的侮辱的,一旦发生相关案件,法律即认为有罪,名为“名誉侵权”。因此了解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极为重要,当自己受到侮辱甚至对日常生活都有影响时有关名誉的法律能保护自己。那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二、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两个有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里,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损害或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终审法院认定被告张贴《街务监督》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居民监督权,属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因而适用上述法律认定标准,并认为反映的内容真实且无侮辱原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一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不论被告的行为是何形式,其言行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诽谤;
其次,没有恶意侮辱原告人格的故意和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善意,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其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三,没有宣扬原告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由上文可以得知,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法律对侵犯别人名誉的人或组织惩罚都十分严峻,会处以高额罚款,情况极为严重者,造成被诽谤的家庭家破人亡的事件,有可能以判刑处置。倘若自己名誉被侵犯,只要情况属实,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人员会予以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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