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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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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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废弃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是为了让农村地区你们有一个住宿,你就是为了保障农村地区村民的住房问题,但是近几年我国城乡发展的影响下,很多农村地区的人员都外出打工导致宅基地长期废弃,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宅基地买卖的情况,那废弃宅基地可以买卖吗?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农村废弃宅基地买卖吗?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宅基地的买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进行交易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下了条件才能进行交易,通常对于废弃宅基地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国家直接收回,并且给与宅基地所有者一定的补偿,也是为了让土地资源不要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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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废弃宅基地买卖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有权利该宅基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宅基地不属于农户个人的财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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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我想了解一下农村废弃宅基地买卖有哪些相关的政策,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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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废弃宅基地买卖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在农村房屋或者是宅基地买卖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原则一,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主体变更登记。原则二,转让后原则不管是在转让之前,还是转让之后,这一制度都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在土地管理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时,就一定要满足这一个标准限制,否则都算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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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私自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买卖途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投诉私自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买卖途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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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是这样的,我在农村有一宅基地,我想将它卖了,请问宅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以上便是“宅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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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风险,宅基地买卖风险分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买卖时有哪些风险 1、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深圳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2、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3、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人是本地集体组织户口的村民,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买房人是城镇户口居民或者非当地户口的村民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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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2、该宅基地四邻。3、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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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他爸爸给他留了一块宅基地,他现在打算把那块地给卖掉,咨询下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甲方(出让方):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乙方法人: 性别: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 县 镇 村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 ;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年限: 永久性 、
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宅基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宅基地地界址图》。
1、本协议项下出让宅基地的用途为 。
2、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宅基地时付清钱款。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全部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宅基地的一致同意;
2、该宅基地抵押状况为: 无 。
3、该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 正常使用、无纠纷 。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五、乙方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 。
六、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乙方,宅基地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七、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新建房屋,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八、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九、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相关补偿。
十、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
导致乙方丧失对该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
2、乙方已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予以补偿乙方;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

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 签订。
附件:出让宅基地四至协议 、出让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现场见证人): (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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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手续
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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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把我们家的宅基地给卖掉,但是现在不知道能不能行,咨询下深圳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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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变卖后,还能申请宅基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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