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些人贩拐卖的年轻女性,被售卖到一些偏僻、边远的山区农村,被花钱购买的村民关在家中强制结婚,在一些贫困荒野地区的山村,这种买卖婚姻甚至已成为普通现象,大多数被拐卖骗婚的受害人被解救后都会要求撤销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除斥时间应如何理解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利的同时,为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也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对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规定了行使的期间。如果当事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就会消失。在理解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一般而言,这一年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时,该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2、上述“一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就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而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在使某种权利消灭这一点上,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一致,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或者说是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此外,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综上所述,关于可撤销婚姻除斥时间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有效时间为一年,起算时间为婚姻登记日起或受害人恢复人身自由起,其次,一年的撤销时间为除斥时间,即中途不会由于其他原因而中断、终止或延缓,除斥期间届满即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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