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浏览10w+
徐清岑律师
徐清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8万人
专家导读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规则: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口供补强规则。即口供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的规则。

{ArticleTitle}

司法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审讯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和行为如实进行供述,取得口供后与其他证据一并作为定罪和判罚的依据,但在实际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逃避处罚或减轻责任,要么装傻充愣,要么避重就轻,导致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无法保证,那么,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或规则:

1、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轻信口供指对口供的每个部分都不能轻信,但决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别。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既不能轻信口供,又不能完全不信口供,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着重收集其他“外部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取证,尤其是要依法取供。

3、口供补强规则。即口供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的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是各共犯口供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但是没有其他实质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为仅凭共犯的口供,很难保证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不是出于串供、刑讯等非正常因素的结果,无法保证口供的真实性,仓促定案,难免出现错案。而且一旦共犯中有一个翻供,整个案件的基础便出现动摇,这种定案方法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不能轻信于口供,要逐句逐项地进行判断甄别,其次要重视调查研究,搜集更多的证据与口供相应印证核实,还有口供不能唯一,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哪怕是多个犯罪嫌疑人的一致性口供,但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时,就不能定罪和判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总结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0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0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4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71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1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1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5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淮安180****807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18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4****860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零口供的定罪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零口供定罪原则分为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慎重原则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性规则、时效规则和质证规则。一【证据的“三性”规则】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举证时效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质证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口供在证据价值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证据的直接性,对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和虚假可能性,如果运用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区别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只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即可知晓二者的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律师回复]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合同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字面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中,不同的解释方法,有时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果,这就涉及到优先采用哪一种方法,如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以得到妥当的解释结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各种解释方法的效能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没有哪一种方法总处于主导且绝对有效的地位。笔者认为,虽不能讲他们之间存在着固定不变的阶位关系,但各种方法之间也并非杂然无序,由裁判者随意地选择适用。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应有一定的顺序,否则解释者难免或无所适从,或任意行事。故需对运用各种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则加以明确。在实际进行合同解释时,裁判者大致可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解释,即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即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方法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种是复数解释,即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在解释方法复合运用的情况下,又分为:1.运用不同的方法,支持同一种解释结果,从而强化解释结论的确定性和证明力;2.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后,得出了相互冲突的不同的解释结果,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具体解释合同时,应先从字面解释入手,首先应根据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2.经字面解释,如只得出一种解释结果,不得再运用其他方法;如未能得出解释结果,或出现了两种以上字面意思,则再运用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如仍不能消除条款内容的歧义,可继而进行目的解释,或在运用字面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已初步确定合同内容后,可以合同目的进行检验,以进一步确定解释结论。3.倘若采用上述方法,最后仍无法确定解释结论,则可依据诚信原则加以解释。4.如经上述解释得出的复数结果相互冲突,且各解释结果均言之有理,则可以合同目的、诚信原则进行判断、取舍,并以符合合同目的、诚信原则的理解作为解释结论。5.对合同所进行的解释,不得无视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语义。如其他方法解释的结果,与字面解释结果相冲突,可在不超出条款语义的范围内,以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结果为准确定解释结论。
二、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故意使用具有多义性的用语,以致在履行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如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者的位置,则不宜机械地作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而应取不利于强势方的理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原告的口供能翻供吗
不一定,要分情况。如果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如果所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内采取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在我国。三,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国际私法的其他相关题目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5、卖方负责提供货物。6,这一价格条件是FOB。7、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华沙公约》规定的对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3。1933年2月13日生效、《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损害赔偿标准等,由人民确定侵权行为地、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货物保险:推定过失责任制一。二,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4、承运人的责任,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后经多次修改、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买方负责租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运输票证,设立抵押权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改口供的后果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改口供的后果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口供可以翻供吗
如果口供不是事实或被刑讯逼供,可以翻供。如果笔录与事实严重不符,律师是能发挥作用的,但要注意收集证据。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上海保安押运出船一个月多少钱供吃供住吗
[律师回复]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的。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