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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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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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2、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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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抢劫的过程中,一般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但对于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多次抢劫”指什么

“多次抢劫”,立法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做规定。不过《意见》第3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将“多次”之“多”限定为3,比较符合实践中的一般认识,只有对某种犯罪行为需要“累计计算”其数额的时候,才应当是以2次为起点,如多次走私、多次贪污等。另外,上述《意见》排除了连续犯的情形。我们认为这不甚妥当,试想,行为人一夜之内抢劫10人和10天之内每天抢劫1人的危害性没有悬殊的差距,但是根据《意见》,前者就不是“多次抢劫”,而后者则是,这恐怕难以令人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多次抢劫”应指在不同时间至少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包含连续犯)的情形。至于是否针对同一对象、是否在同一地点,则不影响多次的认定。

二、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包括哪些

“胁迫”一词,在刑法中亦是非常常见的,涉及到“胁迫”、“威胁”、“强迫”手段的罪名屡见不鲜,如强奸罪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淫罪等。应当说,从普通用语的角度看,“强迫”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胁迫”、“威胁”,应指采用一切强制手段使他人屈从,包括采用种种威胁手段。当然,“强迫交易罪”与“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仍有些许不同。而“胁迫”与“威胁”则含义相同。我们认为,作为规范用语,应该具有同一性,即相同的含义尽量使用相同的词汇。

因为明确性是法安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民可预测性的前提。但由于传统性或习惯性认识,我国刑法条文中同义不同语的现象甚多。关于“胁迫”,国外学者将其含义分为三类:一是广义范畴,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则没有限制;二是狭义范畴,即限定了恶害内容的胁迫,但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三是最狭义的范畴,即不但限定了恶害内容,而且要求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上述最狭义范畴的含义。

首先,“胁迫”的内容应当限定为当场可以实现的人身伤害(包括伤害,乃至杀害,可以针对本人,也可以针对与被害人有直接历害关系的第三人)或造成其他物质损失。若非当场可能实施的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害,被害人自然不必恐惧,行为人攫取财物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而名誉损害、揭发隐私、工作中的打击报复等,这些损害难以当场实现,行为人当场取财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其次,“胁迫”的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即以一定的方式向被害人显示或发出,可以是语言,可以是动作,也可以是二者兼有。同时,也可以是无形的,既无语言,也无明显的动作、手势等,但是由于某些特定的情境而对被害人形成了难以抗拒的精神强制,从而使行为人当场取财。

抢劫的过程中,无论是采取了暴力、胁迫还是其他同等严重的手段,只有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那么就可以认定是构成了此罪的。如果此时实际没有抢得财物,则仅仅属于抢劫罪未遂,并不会因此就不认定构成抢劫罪。至于抢劫罪中的胁迫的内容,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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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胁迫包括哪些
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使用言语威胁、肢体暴力等强制手段,旨在迫使他人交出公共或私人财物。此外,还可能运用暗示性的手法进行心理压迫,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些胁迫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对此类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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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
[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
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该“胁迫”具有两个特征:
1、暴力性,即必须以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杀害、伤害等)相恐吓、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为基本内容。
2、当场性,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但要求被害人答应日后交出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两个特征也就是本罪与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区别的关键点。
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是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胁迫是以实施暴力和其他侵害或使他人遭受某种不利相要挟,使他人在精神上陷于恐惧或不自由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或恐惧,因此,具有刑法意义的胁迫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威胁行为。基于胁迫行为的危害性,有些国家的刑法单独设有“胁迫罪”。
但我国刑法中没有一般性的规定胁迫罪,而是对包含胁迫行为的犯罪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只有基于特定目的的胁迫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所以,在抢劫罪中,胁迫行为并不是全部的实行行为,而只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手段性行为,它与后续的“取财”这一目的性实行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何谓抢劫罪所要求的胁迫方法及其要求的程度如何,是司法实践部门认定的难题。尽管抢劫罪是司法人员耳熟能详的罪名,但对于其中“胁迫”的理解,仍然不够准确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观念上的误区。下文将着重对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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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胁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潜在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什么,胁迫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潜在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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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使用言语威胁、肢体暴力等强制手段,旨在迫使他人交出公共或私人财物。此外,还可能运用暗示性的手法进行心理压迫,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些胁迫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对此类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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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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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需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律虽未明确界定精神胁迫是否构成胁迫,但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若精神胁迫严重至抑制受害人的反抗,可能被认定为胁迫的一种。最终判断需综合考虑胁迫方式、强度等因素,并由法院依法裁决。目前法律未直接定义精神胁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范畴,需结合个案和实践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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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胁迫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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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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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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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潜在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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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包括精神胁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需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法律虽未明确界定精神胁迫是否构成胁迫,但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若精神胁迫严重至抑制受害人的反抗,可能被认定为胁迫的一种。最终判断需综合考虑胁迫方式、强度等因素,并由法院依法裁决。目前法律未直接定义精神胁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胁迫范畴,需结合个案和实践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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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开车时被数人(其中一人与其相识)劫持到一个山沟里。在被害人身上搜出一个存折(23000元),又逼迫被害人写了一个22万元的借条,期限20天,威胁说不写就将其扔下山沟。胁迫打空借条构成抢劫的吗?
[律师回复] 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如果胁迫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4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或变更欠条。胁迫的定义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由,迫使受害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行为的情形。胁迫他人写借条,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或者以另受害人会产生精神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是以威胁对方生命、身体健康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则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263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以给对方荣誉、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则构成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到2000至5000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274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一方通过胁迫对方写的借条,通过起诉,意欲以合法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违法甚至犯罪目的的行为,被称为“恶意诉讼”。经人民法院查证胁迫事实客观存在后,会依法追究胁迫方的违法或犯罪责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抢劫罪中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中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划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需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入行的。
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
假如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吓唬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巧取豪夺罪中的胁迫。
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按捺被害人的反抗。
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这是抢劫罪与巧取豪夺罪的最大区别。
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假如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按捺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假如胁迫行为固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入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固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斯划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
因此,可以望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前提:其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需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触感染到危险的存期近可。
其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需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
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入行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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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包括哪些
在抢劫犯罪中,犯罪人会通过多种手段来迫使受害者交出财产,其中胁迫手段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胁迫手段可以分为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两种形式。暴力威胁通常涉及到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生命、自由和健康的直接威胁,例如使用武器进行威胁、伤害或绑架等。而非暴力威胁则主要是通过揭露隐私、损害声誉等方式来给受害者造成心理压力,使其感到恐惧和不安。在抢劫犯罪中,胁迫手段的关键在于其即时性和紧迫性,犯罪人需要在短时间内让受害者感受到强大的压迫,从而迫使他们交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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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朋友前几天回家的时候被人抢劫了,现在嫌疑人抓到了,他想咨询一下对于抢劫诈骗胁迫会判几年的法律问题,
[律师回复]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只要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2)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4)聚众“打砸抢”中砸毁、抢走公私财物。
  上述四种抢劫行为中,理论上将第一种称之为标准的抢劫,第二种叫转化型抢劫,后两种则属于准抢劫。行为人只要有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抢劫罪。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相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利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3 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可以是合法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但一般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4 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据此,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抢回自己被骗、被盗的财物或者其他合法债务,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
  5 鉴于抢劫行为本身有较大的危害性,刑法对抢劫罪没有情节和数额的要求,因此,只要实抢劫行为,原则上都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除外。
  6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的,应当以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当成一般财物抢劫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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