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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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呢,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作出详细阐明。

一、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3)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由于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通过前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至于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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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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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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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 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知识拓展: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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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 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2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知识拓展: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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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 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3、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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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代位继承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具体有: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要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2、先过世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早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一般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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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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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征信上的符号代表什么
[律师回复] 由于征信报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大家去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都需要提供信用记录,一旦出现异常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房贷、信用卡被拒。所以提前查询征信报告非常有必要,而且要弄清楚征信上的特殊符号,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未开立账户;
*-本月没有还款历史,还款周期大于月的数据用此符号标识,还款频率为不定期,当月没有发生还款行为的用*表示;开户当月不需要还款的也用此符号表示。
N-正常(借款人已经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
1-表示逾期1-30天;
2-表示逾期31-60天;
3-表示逾期61-90天;
4-表示逾期91-120天;
5-表示逾期121-150天;
6-表示逾期151-180天;
7-表示逾期180天以上;
D-担保人代还(表示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已由担保人代还,包括担保人按期代还与担保人代还部分贷款);
Z-以资抵债(表示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已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进行还款。仅指以资抵债部分);
C-结清(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全部还清,贷款余额为0。包括正常结清、提前结清、以资抵债结清、担保人代还结清等情况);
G-结束(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其实征信报告上大部分的信息都简单易懂,只要不出现逾期、呆账、冻结止付、连三累六等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不过了解一下总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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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代位继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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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现在来作为债权人,需要对自己的父亲的债权进行代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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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如何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如何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按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如果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向次债务人代位求偿100万元。
二、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 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获得清偿的范围内,消灭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虽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得到次债务人的清偿,获得优先受偿 的效果,但法律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债权人,被实现的这部分债权应由代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当于他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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