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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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风暴下一些中小企业回款有些困难,其继续经营的确有些困难,这时就不得不考虑借款,可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果是企业之间借款肯定要涉及到讨债,那企业讨债应注意哪些事项?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具体是怎样的

金融风暴下一些中小企业回款有些困难,其继续经营的确有些困难,这时就不得不考虑借款,可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如果是企业之间借款肯定要涉及到讨债,那企业讨债应注意哪些事项?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二)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是学理解释毕竟还是属于无权解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合同法》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企业讨债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会考虑发律师函,将案件厉害关系明确告诉对方,使债务人知道一旦启动法律程序索款对其有何种不利,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其实已经给对方施加了压力。这里律师函有两个用途,一是给对方造成压力,使其尽快还款,另一个就是可以证明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此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为债权人争取启动诉讼的时间。

对于一直口头答应还款,但是一直拖着欠款不还的债务人,这种人通常爱面子,但是总是找借口推托,如没有钱等种种理由。对这种类型的债务人可以和其签订一个还款协议或者欠条,上面写清楚金额及宽限的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得到这样的一种协议,对于在诉讼中保证胜诉非常有意义,特别是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其意义在于:

第一,此协议证明债务人已经承诺还款,因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此债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协议上写清楚了还款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诉讼中作为重要证据通常都会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上不妨写一条:因债权人、债务人任何一方违约而诉至法院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这样在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请律师将债务人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债权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的,对于比较大欠款的诉讼,律师费通常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败诉人来支付更为合算。

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在法院判决之前债务人面对必将败诉的诉讼,就主动提出和解了,在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调解的成功机率也很大。在胜诉之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此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企业也可以向个人借款,更可以之直接向银行借款。实践中企业借款还需要保留相关证据,而且企业借款还应注意一些事项比如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否则效力会受到影响。最好在企业借款时请教下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办理借款或讨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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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公司周转不开想要问我借钱花,但是她说给我打欠条,我不太清楚借据借条欠条的法律效力都是什么,请各位律师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存在两种情形。
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诉讼权,法院可以不立案。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经常有人会问,欠条与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写欠条、借条时要注意: 一是名称问题。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存在较大差异。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具有极大影响。
二是时间问题,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也就是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尤其是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除了欠条、借条外,还有收条。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作为凭据的条子就是收条。那么收条与前两者又有何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也是两方面或多方面针对这一定情况或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可以看出,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义务人向权利人出具。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写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而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关系。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能作为债务人抗辩的依据之一(即该项债权债务业已消灭)。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条后,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遗失,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钱或物。
由此,我们必须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借条、收条及欠条。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准确、严密,语句表达单一,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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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主张债权的,人民也会采信的。格式举例: 1、个人借条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借款人:×××(签名)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2、个人借条甲方(身份证号:)今收到乙方(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借款利息为:..借款人签名日期扩展资料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 第一,补救 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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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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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好了一处房子,和开放商签了合同,现在发现他们虚假宣传,请以预售合同担保借款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问
[律师回复] 近年来,交易中出现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并约定若到期债务清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到期债务不清偿,双方则履行买卖合同,借款债务与买卖价金相抵销。对于这类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司法裁判中意见不一。
不同结论的判决引起的争论点是: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指《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说,关于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物,需要经过执行拍卖程序方能对债务进行清偿。
你好,我最近做生意不是很顺,想找一下资金周转一下,请问融资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效力,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本案是最高院关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典型案例。
二、如何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如何?最高法院有明确的裁判理由。
三、实务中,法院一旦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担保合同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法庭争议的关键焦点,对各方当事人关系重大。
四、金讼圈编辑智仁李小文律师认为,本案例非常值得研读与借鉴。法院一旦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后果有多大?如何预防因租赁物引发的法律风险?文本有点睛提示。
裁判逻辑:
一、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二、因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三、主合同应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纠纷,该认定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变主合同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对应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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