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了自身损害,首先要初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之后,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医疗机构无法完成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其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三、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有何法律规定?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探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时,除了明确责任主体,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举证的期限问题,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证据的类型和效力也很关键,哪些证据能被法院采纳,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都影响着案件走向。医疗损害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若你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对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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