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比较喜欢做兼职,主要是因为兼职的时间可以进行自由的安排,但是兼职的种类非常的多,当然各类的兼职也是鱼龙混杂,这就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这个时候同样第一步就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定是兼职是否存在相关的劳动关系了,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上所说的三个条件,是可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一般视为是劳务关系。最后,各位在找兼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不要上当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来律图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其实并不是市面上所有的兼职在从事的时候都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很多的兼职都属于分包出来的兼职,所以说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如果参加了那些不能很好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兼职的话,那么对于兼职人员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所以在寻找兼职的时候一定要找有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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