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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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

国家要求公检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当中对期限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我国刑诉法当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所以期限的计算方法也必须通过刑诉法来进行统一的规范才可以。我们可以结合以下的文章来了解一下刑诉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三、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及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刑诉法当中对于期限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按照一个月的期限来进行计算,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的第一天是不算数的,第二天开始算作一天,直到下个月的第二天为一个月。这是对刑诉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的相关规定,而且刑诉法当中也规定,如果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话,在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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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改年限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此次套改时,凡因产假(含哺乳假)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的,其为参加考核的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经学校研究,绝症病人和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未参加考核年限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残疾职工已取得残疾人证为准,未取得的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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