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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王X购买长安XX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商逾期交房近一年。在法庭上,开发商以与物业的协议及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业主面临败诉的不利局面。此时,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接受委托,为业主维权。
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何小艳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2月28日前交房,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证据辨析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入伙手续书》已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主张,何律师强调该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事宜,未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或承担问题。同时,开发商称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应顺延交房时间,但仅提供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其主张证据不足。
逆转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开发商长安XX公司支付原告贾XX、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何小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办案风格,成功帮助业主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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