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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劳动者的赔偿执行陷入困境,而法定代表人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更是扑朔迷离。
梳理章程与法律职责
张远辉律师深入研究A公司章程,结合20XX年公司法中关于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分析“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否属于经理职权范围。他仔细对比公司法中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差异,发现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事务,具体实施细节应是经理职责。由此推断,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资料保管职责可能归经理。
剖析法定代表人责任
张远辉律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指出法定代表人(经理)不配合提供资料承担的是法院可处以的罚款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为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或灭失,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依据20XX年公司法,A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亦非董事/执行董事,不存在组织清算的义务,也就无需承担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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