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善意取得。表见代理需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曾有过授权表象、交易习惯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在此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可基于此善意取得相应权益。
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此时,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可取得权益;若不追认,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一般不能善意取得,但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而确定相对人能否善意取得。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怎样构成善意取得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构成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无权处分:
代理人无处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财产,如未经授权售卖被代理人房产。
受让人为善意:
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判断时需综合交易场景、价格等因素,若交易价格过低,一般不能认定为善意。
合理价格转让:
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可能不构成。
完成法定公示: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比如房屋完成过户登记,汽车完成交付。
满足上述条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善意取得有何法律条件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下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
相对人主观为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则不构成善意。
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被代理人曾出具授权委托书、有交易习惯等。
已完成财产交付或登记。若为动产,需完成交付;若为不动产,需完成过户登记。
交易价格合理。交易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们知晓了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下相对人能否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点。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收集证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呢?比如交易记录、授权文件副本等。还有,当无权代理人无力承担责任时,相对人的权益又该如何进一步保障呢?这些都是与“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善意取得”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细节存在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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