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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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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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2、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如果本人和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就比如说员工本人是因为受到了来自用人单位各种各样的压力,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也有给员工支付工资,但是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更多的赔偿。不过在提起仲裁的时候,有人比较担心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项。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

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 仲裁请求。主要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事项,也即申请人所达到的要求,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可以提出何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如固违约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仲裁请求要求写得具体、合法,既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明确,不要含糊;

二要具体,不要笼统;

三要合法合理,不要无理要求;

四是在申请时提出仲裁请求要周密考虑,不要遗漏。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则应另写申请书。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申请事实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纠纷发生发展过程;

(3) 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

(4) 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5)自己有责任的亦应提到。

所根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也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再写证据。

申请人举证时要注意:

(1) 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 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

(4)提交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4、附项。

仲裁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明文件和证明材料均应一式五份,如果被申请人一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仲裁申请书及其附材料应酌情多交,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正本,其余均为副本。

其实员工本人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因为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劳动仲裁都是要聘请律师的。即使本人决定在仲裁过程中不聘请律师的话,像仲裁诉讼状也完全可以由专业的律师执笔代写,写劳动仲裁状是有技巧的,这个一般公民都写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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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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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有法定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从对用人单位诉权处理的角度看,仲裁裁决具有了终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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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能,只能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甫抚颠幌郯呵奠童订阔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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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很多劳动纠纷,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才能提讼。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在提起劳动诉讼的时候,当事人该如何写状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不服劳动仲裁状 原告:张××,性别: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0918××××,省滑县人,住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620××××;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 原告因与被告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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