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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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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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参照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罪犯只有在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时候才会涉及到考验期的问题,如果是减刑的话,则只要符合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直接进行减刑,此时并不存在一个考验期的问题。因此有的人咨询小编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不存在的。下面律图小编就缓刑的考验期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被减刑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规抗改和其他犯罪行为的,所减刑期才能正式有效,否则,所减刑期将被撤销而归于无效,这就是减刑考验。这样做,一方面考验服刑人员是否真心悔过,另一方面促其继续认真接受改造,从而促进减刑制度的良性循环。参照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的考验期比减掉的刑期多出半年比较适当,因为半年是一个被大多数人所普遍比较接受的时间段,既不太长也不太短。比如,某人被减掉了一年刑期,则该次减刑的考验期限就为一年半;若减掉了两年刑期,则考验期限就为两年半。

减刑考验期未满但减刑间隔期已满,则第二次减刑继续,减刑考验期从第二次减刑开始计算。故当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期内又被减刑或假释的,则该次减刑考验期应当自动终止,减刑考验期根据又减刑期计算。另外,在减刑考验期长于服刑人员的余刑或减余刑的情况下,则应与假释一样由当地公安机关对仍处于考验期的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二、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减刑人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减刑,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减刑被减掉的刑期仍需执行。

(二)在减刑考验期限内,被减刑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减刑人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如果是多次减刑的,在哪次减刑的考验期内又犯罪就撤销哪次的减刑,对其它的减刑不作追究。对新罪按照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四)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经过法院的审理如果罪犯符合了缓刑条件的话,那么在最后判刑的时候往往也是会被适用缓刑的。但就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来看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一样。其中拘役考验期最低不能低于2个月,但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话则最低不能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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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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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情形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缓刑考验期撤销缓刑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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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减刑的考验期比减掉的刑期多出半年比较适当,因为半年是一个被大多数人所普遍比较接受的时间段,既不太长也不太短。比如,某人被减掉了一年刑期,则该次减刑的考验期限就为一年半;若减掉了两年刑期,则考验期限就为两年半。
减刑考验期未满但减刑间隔期已满,则第二次减刑继续,减刑考验期从第二次减刑开始计算。故当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期内又被减刑或假释的,则该次减刑考验期应当自动终止,减刑考验期根据又减刑期计算。另外,在减刑考验期长于服刑人员的余刑或减余刑的情况下,则应与假释一样由当地公安机关对仍处于考验期的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可撤销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减刑人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减刑,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减刑被减掉的刑期仍需执行。
(二)在减刑考验期限内,被减刑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减刑人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如果是多次减刑的,在哪次减刑的考验期内又犯罪就撤销哪次的减刑,对其它的减刑不作追究。对新罪按照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四)在减刑考验期内,若有证据证明被减刑人获得减刑是伪装积极,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减刑,恢复执行被减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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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可以减刑吗?
缓刑考验期不一定可以减刑,若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被减刑的同时会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故此缓刑考验期可以减刑吗,与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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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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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也是可能被撤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相应的罪行且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在减刑期间需要经历一个假释考验期,如果假释考验期没有经过的是不能够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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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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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假释考验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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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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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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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时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2、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4、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5、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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