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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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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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鸟瞰某个海港,就会发现堆积许许多多的货仓,不知情的人就会觉得这个海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业务一定很繁忙;而知情的人就知道海港的货舱里除了有面临交易的还有许多没有人提取的货仓。那么,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呢?

一、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我国海商法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条文仅有如下两条:

《海商法》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上述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很显然,上述两条内容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无人提货、弃货问题,解决弃货方面的法律适用,还要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中寻找答案: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的原因

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另一种是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意在于收货人。

三、身份定位的不同及责任的划分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滞期、仓储等费用时,货运代理人(或者无船承运人)往往是港口、船公司追索费用的第一对象,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没有义务承担弃货产生的费用的,或者说并不是最终承担弃货费用的责任主体,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海运出口中的身份定位而区分:

1、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身份时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时,货代与发货人建立的运输代理法律关系,产生无人提货的原因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于因弃货产生的费用(滞期费等)均不应当由代理人承担,而应当由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而承运人往往直接向货运代理人追索滞期费,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明确拒绝的。如果已经垫付了,在追偿时也会面临很大困难,越权代理是很多发货人的抗辩理由。必要时,需要实际承运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和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

2、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身份时

无船承运人不同于实际承运人,其风险责任期间长于实际承运人,从收货时起至交货时止。在无船承运人,基本的法律关系由两个发货人与无船承运人基于委托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发货人是托运人,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同样也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既然已经与实际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论产生弃货的责任在谁,无船承运人都有义务先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然后自己再向发货人追偿。

三、弃货产生费用的最终责任主体

前面提到产生弃货的原因有两种(发货人和收货人),但费用的承担却不能依此划分,应当看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人,即托运人,这也正是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时,有义务先行赔付实际承运人而单纯的货运代理人无义务支付弃货费用的原因。照此标准,发货人(托运人)承担费用为原则,收货人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收货人持有提单或者以一定的形式主张了货物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收货人已经持有提单,证明其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反之,则相反,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向发货人追索弃货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考虑到长期的合作关系,货代企业较为谨慎采用。

需要注意的是,贸易条款与弃货费用的承担没有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条款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实践中,发货人或收货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作为抗辩理由的不在少数。

海港属于公共资源,并不是私人堆放货物的地方,对于既浪费海港资源又会导致堵塞商品流通的目的港废弃货物,我国海商法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海港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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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可以,现在基本实行国五标准!车辆只能在牌照归属地过户,不接受国四车辆!二手车异地过户流程如下:
1.在确定购买车辆之后,去车辆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开具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发票。
2.购买车辆之后,需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去申请提档。在提档的时候还需要提供新车主的身份证明。提档的时候会收取提档费,地方不同价格不同。注意:有的地方提档审批可能需要几天时间,这点还需打探清楚,及时安排,以免浪费时间。再者,在车辆档案袋上一般会标有落地期限,一般为两周或一个月,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过期,则需要重心提档。
3.提档的同时记得办理临时车牌,方便开车回来(临时车牌有效期为7天)。
4.购买车辆交易完成之后,不要忘记还要车险过户。有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转,有的则不能,这种情况下,可以先退保,之后再买一个临时保险,等开车回来之后再重新买保险不迟。在外地要做的事:
1、叫原车主把所有费用结清,比如养路费什么的。
2、在外地做好交易手续,要有二手车交易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上变更为你的名字。
3、到车管所提档案,不知道要不要验车,还会发一个临时车牌。
4、到国税局办购置税转出,会有一包封好的档案带。
5、到养路费缉征所办一个养路费通知单。在本地要做的事:
1、把档案带,车辆登记证,车主身份证带到车管所,把第三者给买了,填张车辆转入表,排队吧。
2、等车管所工作人员看完你的档案带里的东西,没问题的话就选号,然后给你一张表去验车。
3、验完车没问题就走年检站年检。
4、年检完回到车管所领车牌和临时行驶证,把牌装上照完相,把相片拿进去,完事。
5、临时行驶证快到期时,去车管所领正式行驶证,贴在玻璃上的年检标签和车辆登记证。
6、正式行驶证拿到后,带上那包车辆购置税档案带,车主身份证和私章,行驶证到本地国税局办车辆购置税转入。
7、带上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养路费通知单,二手车发票,行驶证到缉征所办手续,就可以在本地交养路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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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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