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斗殴上诉案

最新修订 |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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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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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刘振宇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他擅长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等多领域,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有深厚积累,承办相关案件30余件。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个职务。经典案例为一起聚众斗殴二审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改判。
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斗殴上诉案

执业概况

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服务地区为开封,目前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工作,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刘振宇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担任社会职务

刘振宇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各项事务,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社会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中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经验,有助于他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擅长领域

刘振宇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等。在这些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日常的婚姻家庭纠纷,他都能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原公诉机关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X。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年月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其指定辩护人正是刘振宇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后,作出()豫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刘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原判认定,年月日时许,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后将情况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年月日凌晨,杨X、王X(另案处理)、李X(另案处理)等人与李X、李X(已判刑)、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分,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案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证人朱某、张X、杜X、王X、张X证言,被告人李X供述,同案犯杨X、李X、李X、王X、付X、王X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上诉人李X上诉称,其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以致本案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其辩护人刘振宇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侦查阶段李X供述,其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故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其他情节,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X的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刘振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成功为被告人李X争取到了改判,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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