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的职工配股问题是否有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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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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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各地政策不太相同,私营企业与国企情况也有所差别,但是地方企业改制如何配股的问题都是各地区经济的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具体的政策如何还要看当地的规定与企业决定。
企业改制时的职工配股问题是否有规定

国有集体企业当中存在很多的顽疾,并且有的时候显得非常的不公平。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当中的员工手中也持有相应的股份,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当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肯定不能以改制为借口,致使员工的利益遭受到损失的。所以很多员工本人也非常关心,企业改制时的职工配股问题是否有规定?

企业改制时的职工配股问题是否有规定?

国家对国企改制还没有比较完善的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找不到这样的文件的。改制说穿了就是算断工龄,当算断工龄时,干部职工的身份应该完全一样,配股多少应完全按工龄计算

2017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

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1、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3、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4、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遇到这种事情,首先员工内部应该团结的,可以找工会组织和公司的相关领导人员进行协商。理论上来说,企业改制的时候员工的配股问题应该按照工龄来计算,但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国有企业改制针对员工的配股和经济补偿问题,员工本人的话语权还是难以得到保障的,这一点是亟待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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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会计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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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改制中, 对折股的净 资产进行征税的税收法律依据。
二、 实务中, 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折股的净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间 接依据下列税收依据:
1、根据国税发【 2000】 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 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 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 [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 时, 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 红利 (即派发红股 ) , 应以派发红股 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据此, 投行保荐人从谨慎性原则出发, 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有 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自然人股东按“股 息、红利”所得,按 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不 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 法人股东 应需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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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天龙光电 (300029)
天龙光电于 2009年 12月 15日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天龙光 电前身是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以下披露:
1、 2008年 7月 11日,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以 2008年 4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52,497,991.64元折成股份 75,000,000.00元, 由常州 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该项改制涉 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 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 质的收益, 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 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 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7]198号《关于股 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 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 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没有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 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 所得税。 因此, 本保荐机构认为, 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 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公司于 2009年 8月 24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就改制净 资产折股自然人股东不需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批 复予以同意。
2、 2009年 8月 24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发起人冯金生、汤国强、 赵政亚、刘定妹、钱建平、朱国新和熊建华出具承诺函,承诺:“江苏华盛天龙 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于 2008年 4月进行股份 改制,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折股后成立。如今后 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对 2008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涉及的净资产折股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公司的股东, 本人承诺将按照税务机关 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公 司和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改制折股增资缴税问题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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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别工作环节尚不够细致。旧村改造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村公产的补偿...展开存在问题1,为确保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拆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区政府制定了《海港区城中村拆迁改造管理若干规定》,旧改项目运作和拆迁工作稳步推进。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区旧城村拆迁改造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前期工作繁杂。
1、个别工作环节尚不够细致。旧村改造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村公产的补偿未进行过细量化,具体补偿由中标企业与村里协商解决;旧城改造前期征求意见环节,由于工作时限要求,只能征求办事处、辖区居委会及居民代表意见,未能做到与所有住户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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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量化股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必经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一整套方法和不同的评估出发点,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其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资产置换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干涉;二是一般情况下,边远、偏僻地方的资产利用率低,地处集镇闹市中心、城镇街面的资产使用效益高,但在评估时对地理环境这一重要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三是评估时,对具有专营性质或特定用途的网点设施,发展潜力明显,产业结构调整中处于优势位置或趋于淘汰的资产没有区别对待;四是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及为加快推进改制而采取的激励措施重视不够;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房地产取得时形成的前期投入成本,如石砌堤坝、添土平整、架桥铺路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的采购、安装、保险、调试等相关成本费用考虑的不够,也是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一个原因。
(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会计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
(三)在最终确定、计量企业净资产时,缺乏和忽略对负债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如对负债中实际存在的坏账、呆账问题,对于历年累积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项目的余额处置(这里主要是指数额大的贷方余额,因借方余额一般均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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