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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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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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2、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3、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4、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
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领导者的能力不足等缘由,有时会导致公司财务问题的出现。针对此种现象,公司法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总结了解决财务问题的方法。根据市场环境,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由于受到物管行业早期发展的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行业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少管理者的理念还停留在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做好简单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搞好绿化和治安等工作,而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难以确立自身的市场定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对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没能做到优化配置,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浪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

2、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大多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也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会计核算十分简单,就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即便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要求建立了账目,但是由于管理观念和人员素质的局限,其会计核算基础十分薄弱,建账不到位,达不到会计科目的分类要求。还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日常业务十分简单,而且经营规模也较小,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其实,这些现象都极不合理,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了解自身真是的会计信息,还会导致公司难以向业主解释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直接影响了对业主的服务质量。

3、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一家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往往反映在对营运资金的管理上,而当前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不高。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对于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常常出现资金周转时间过长、资金随意滞留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筹资能力较差,一般说来,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筹资数量也难以完全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客观来看,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注册资本有限,缺少类似房屋、土地等可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取得贷款的难度也较大。

4、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的构成现状来看,人员聘用制度不健全,随意性较强,不少财会从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都没具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都有较大缺陷,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的财务工作。另外,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在财务部门的职位设置上也没能做到科学合理,一人兼任多项财务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公司法财务问题的措施分析

1、重视对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按照我国的统一规定,结合自身的行业状况和管理需求,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另外,公司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经营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还要对该项制度进行不断修正与细化,对于一些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项目,例如电费管理、物业收费办法、空置房管理办法等,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分支管理细则,明确各项条款和指标。最后,物管公司应建立完善各类备查账簿,定期与各种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对各项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账账核对且账账相符。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企业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自身的业务与自查,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地发展。

2、树立成本管理观念,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成本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最大的成本支出基本体现在服务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如果要想控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这两方面就是最主要的控制点。在服务成本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服务模式,借鉴现有的现代科学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增加附加值,提高成本收益率。在人工成本方面,首先需要在公司内部营造出节约成本的公司文化,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逐步打造出一支具有综合管理水平的员工队伍,同时,要重视科学设计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尽量以最低的人力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积极寻求创收途径,提高公司资金筹集和运作的能力。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公司意识到仅仅依靠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来支撑公司发展是远远不够的,鉴于此,公司需要积极寻求潜在的创收途径。目前,有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较成功的有与信用社、储蓄所合作,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或者与一些建材公司、装饰装修公司、商品贸易公司等合作,为居民提供一些购买装修材料的便利,对于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接房屋维修、园林绿化、室内装修等业务。除了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寻找新的收入增长点之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积极寻求更加稳定、高效的融资渠道,加强对于资金的经营运作能力。一般来讲,物业管理公司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其最主要的收入,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重视对于资金的使用。要将有限的资金应用在必要的物业管理项目中,同时选择科学的资金投资管理模式,重视对于投资项目的论证和监督工作。

给各经营者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了途径。公司的财务问题是交由会计处理的,但是为了防止会计利用职权,做假账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的领导者需要按时抽查公司财务报表。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财务问题,经营者需要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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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离婚主张分割财产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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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那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
一、离婚分割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婚前(结婚登机前取得)财产;
(2)一方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原婚姻法曾有夫妻结婚一定期限个人财产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除),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三、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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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
(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
(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四、房屋的分割办法
)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竞价分割;(2
构的评估价格分割;
(3)双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
(4)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协商分割,或者暂分割使用权,待产权取得后可另行起诉。
(5)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其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前一方名义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共同财产;
(8)婚前以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9)婚后贷款购房,婚后领取房产证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类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净价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
(10)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则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12)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时曾向父母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另行起诉;(13)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房产证上记载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时,法院一般采取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以上就是离婚主张分割财产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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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因为丈夫出了一些意外,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丈夫财产继承案答辩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张三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张
三、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82年张三申请自建的房产。

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张三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张三申请,由张三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张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张三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张三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张三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张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张三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2012年6月19日以上就是丈夫财产继承案答辩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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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进入一家准备上市公司,现在要进行资产重组设计财务问题,请问一下资产重组财务涉及问题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或被拍卖、出售的企业,经评估机构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核准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账务处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部分未来应交所得税的,还应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二)企业兼并后办理财产移交的会计处理
  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后,应及时结束旧账。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通常有四种方式:⑴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⑵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⑶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⑷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目的。后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入股法,本文主要介绍前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承担债务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不付给被兼并企业资金。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兼并企业按各项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司,则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购买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是以现金作为购买条件,将被兼并企业的整体产权全部买下。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贷记所有资产科目。兼并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这些就是资产重组财务涉及问题主要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家庭主妇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的问题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以上就是家庭主妇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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