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海洋运输风险是很大的,船公司经常会遇到风暴导致货物受损,其中不乏一些高价值货物。为了保证承运人的权益,防止恶意索赔事件的发生,各国在海商法中明确赔偿责任限制,我国也不例外。那么,海事责任限制海商法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海事责任限制海商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是什么?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主体是谁?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综上所述,根据海事责任限制海商法方面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限额根据船舶吨位不同有所区别。想游客坐船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导致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是每人四万元。当然,海商法是很早就制订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又有了司法解释,对赔偿限额做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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