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程豪律师就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执业理念与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这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把控。
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还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些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法律实践和交流的机会。在荣誉方面,他在2019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见证了他在律所的优秀表现和贡献。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领域,他长期专注于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代表案件之再审改判类
在再审改判案件中,程豪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如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还有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再审改判案件体现了程豪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找到关键问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代表案件之驳回诉请类
在驳回对方诉请的案件中,程豪律师也表现出色。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他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显示了程豪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案件之刑事辩护类
在刑事辩护方面,程豪律师有众多成功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例充分证明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典型案例分析: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为例,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被告单位成立后,由被告人黄XX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在这类案件中,程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能够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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