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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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国家规定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一、国家规定物业费标准是多少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以天津市物业收费标准为例

一级收费标准

1.2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5%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二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社区活动。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擦拭1次;墙面无灰尘、无乱悬挂等现象;顶棚目视无灰尘、无蛛网;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周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2次;操作板面每天消毒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2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

2、树冠完整美观,无枯枝死杈。

3、绿篱修剪及时,适时补种无缺株。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周巡查一次,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周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周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月巡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8、安全标识:每天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周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2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8%以上。

二级收费标准

0.9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8)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12)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社区活动。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墙面无乱悬挂等现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天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操作板面每月消毒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洁1次,夏季每天进行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当值时立岗不倚不靠,身体挺直,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各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夜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

4、车辆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

绿化养护

1、草坪及地被植物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5公分;绿地整洁,无杂挂物。

2、树冠基本完整,无枯枝死杈。

3、绿篱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4、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5、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

6、适时采取植物防冻保暖措施,扶正加固。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半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季度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季度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

8、安全标识等:每周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半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5%以上。

三级收费标准

0.7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2次;门窗玻璃每月擦拭1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季度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每半年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其干净整洁无杂物;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月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2次,夏季每周进行2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7:00-9:00、17:00-19:00立岗,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停放有序。

4、巡逻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4次,做好巡查记录。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四级收费标准

0.50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

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8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

(6)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8)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70%以上;

(9)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公告;

(11)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清洁卫生

1、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1次;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2次;消防栓、标识牌等设施每半年擦拭1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

2、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适时进行清扫;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季度擦拭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夏季每周进行1次消毒。

公共秩序维护

1、人员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门岗: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边门定时开放设有专人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

3、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停放有序。

绿化养护

1、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2、树木无明显枯枝死杈。

3、根据气候和季节状况,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4、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现象不明显。

5、适时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共用部位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良好,有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

2、小区平面分布图、楼门标识等:保持完好齐全、规范美观,有缺损及时更换修补.

3、房屋外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楼梯扶手、门窗: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楼内公共部位门窗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

5、楼内墙地面、顶面:每月巡查一次,遇有损坏适时修补。

6、雨水井、化粪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疏通,保持畅通,无堵塞外溢。

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一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等:每月巡查一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一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楼道灯: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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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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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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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法对我国物价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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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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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该收多少?
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月。三级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月。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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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发布,通知附件明确了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属于第8项商务辅助服务中企业管理服务类,因此该类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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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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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上个星期在广场上遗失了手机,但是捡到我手机的人不愿意归还,我就是想咨询一下遗失物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你好,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
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
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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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行业费率是多少?
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的行业费率,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为80%页,保险单位缴费为2%,工伤保险要根据单位的行业风险程度来确定基本费率,生育保险一般来说单位缴费率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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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走私国家物品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刑法走私国家物品罪怎么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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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走私国家物品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国家物价法规定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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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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