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专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他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服务地区主要为全国刑事领域,在北京尤为突出,其联系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重要职务,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彰显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业务。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也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为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的专业服务。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他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和影响力。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还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所贡献。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体现了他对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思考。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辩护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具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行XX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系主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协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指出,从主观方面看,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其当时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案发在夜晚相对僻静封闭的场所,张X并非多次作案,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且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极低。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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