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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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疑不起诉说明检察院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才决定不起诉的,属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之前被羁押的人员是无罪的,其当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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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审核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的时候,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足,可以按照存疑不起诉发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相关的证据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以后,如果仍然在起诉期内,公安机关可以再次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可是存疑不起诉当中的有部分当事人员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

一、在我国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

存疑不起诉,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国家只是暂时不对嫌疑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代表不追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存疑不起诉的关键原因是在于证据不够充足,即使检察院暂时决定不起诉,但是这并不排除将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以后,还是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所以,我们就能够得知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的这个问题,显然存疑不起诉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存疑不起诉并不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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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存疑不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存疑不的;
2、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存疑不的;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存疑不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检察院一旦做出不决定的都必然能得到国家赔偿,必须要符合《国家赔偿法》以上条文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存疑不起诉。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存疑不起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说明检察院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才决定不起诉的,在这种情况下,之前被羁押的人员是无罪的,其当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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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和别人产生了比较大的纠纷,并且已经闹上了相关的法庭,想了解下存疑不诉是否国家赔偿?
[律师回复]
1、“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第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
2、“存疑不起诉”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
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的情形看,所谓“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一种无胜诉权的案件,如果一定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存疑不起诉的几种情形均属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作出无罪的结论。有人说,存疑不起诉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其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某一具体罪名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了的犯罪事实,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也有人认为,存疑不起诉不属错捕,因此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按逮捕的条件,存疑不起诉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逮捕的条件恰恰是以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的,所以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在逮捕的对与错之间应当选择“错”。从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讲,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是对批捕的把关审查。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对批捕阶段审查认定的事实的否定,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即是对其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虽仍有犯罪嫌疑,但其前提条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因此存疑不起诉属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赔偿。
其基本含义应当包括这样两条:
(1)必须坚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等进行赔偿。
(2)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才能赔偿,不符合其规定的,尽管是合理的,也不能赔偿。如前所述,“存疑不起诉”实质上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的侵权行为的确认,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5、存疑不起诉,不予赔偿的观点,尚无法律依据。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国家赔偿法》的第17条中规定的6种免责情形,存疑不起诉不在其中之列,连“司法解释”或“批复”都没有规定。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负赔偿责任呢?这正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样。
6、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一是因为《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适用的是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而不是违法赔偿原则;二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认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已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即不作犯罪处理;而后者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认定犯罪。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条款,赔偿请求人仍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存疑不诉不予赔偿”的观点,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诉”往往是疑而不诉,把犯罪嫌疑人长期挂起来,一年、两年、数年,甚至可能是一辈子。这样就从根本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人担心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赔偿了,将来又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重新提起公诉判决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错赔(错案)了吗?其实不然,即使赔偿了,将来又判决其有罪,则依法撤消原赔偿决定,收回赔偿金,并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况极少。对此法律之所以作出无罪推定,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权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种选择。若对被不起诉的人不给予国家赔偿,事实上还是把被不起诉人看成有罪,还没有真正把无罪推定的精神贯彻到底,这样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存疑不起诉 申请国家赔偿 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 赔偿一样吗?
[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存疑不起诉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其后决定存疑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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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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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诉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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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存疑不起诉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的,说明案件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证明被羁押的人是无罪的,既然当事人无罪被羁押了,则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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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量刑案例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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