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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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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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

一切案件都有最终结案的一天,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而且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如果超过结案期的话,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针对这一问题,在行政处罚方面自然也不例外,那么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何时就可以结案了,或者说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标准是什么?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执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认为应待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之后才可结案,也就是说待当事人失去主张权力的时候才可结案;有的认为当事人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决定就可结案;也有的认为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例如缴纳了罚款,就可结案。

行政违法案件很复杂,情况各异,不好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如果非要找个标准的话,可否将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中已全部履行了职责作为是否可以结案的标准。换句话说,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全部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机关要求的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就可结案了,说明该案件已经完结。至于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决定的义务后,是否会在法定期限内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否撤销行政行为,则是另一个问题了。如果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又不履行,而且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此时,该案件不宜结案,因为执法机关的职责尚未履行彻底,或者说尚未全部履行 。另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后是否就可结案了呢?也不好一概而论。如果法院不受理的,或者法院裁定不应当执行,而执法机关有异议时,执法机关是可以(应当)申请复议的,也不宜结案。总之,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要看执法机关是否尽职尽责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的相关资料,结案标注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案件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结案,这虽然在法律当中也是有规定的,但是自由裁量性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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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问题在于什么,因在叔叔申请了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问题在于:
1、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能会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派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还是在超越了法定授权之外。
2、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依据你提供的《治安处罚法》,还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
3、关于你的问题:
(一)“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谁?(是该派出所还是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复议机关是谁?”:
①被申请人应是: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
②复议机关应是: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属的政府。
理由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超越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公安局承担责任,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所给予的“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应当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依据是: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的决定,没有《治安处罚法》的合法授权)。
(2)《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2、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应是公安局。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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