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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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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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另外,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如果说给他人的身体或者是精神上受到伤害。那么是肯定需要赔偿的。当然,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个人,都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那么需要国家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申请国家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是两年,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再申请国家赔偿了。同时,赔偿义务机关在接收到受害者的国家赔偿请求后,需要在两个月之内作出赔偿。如果受害人对赔偿金额不满的,还可以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是两年。当然,这个申请期限两年的计算是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之日起开始的。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应当是在三个月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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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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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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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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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刑事申诉有时间限制吗?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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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申诉的时间限制
刑事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刑事申诉的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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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申诉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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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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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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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如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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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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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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