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鹿静律师于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3200911650657。她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目前,鹿静律师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C座2层。她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江苏徐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服务领域
鹿静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其中,在民商事建设工程与婚姻家庭等相关领域,她已成功办理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商事合同等细分类型案件上,她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领域,鹿静律师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0件,这些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占比约70%,并且她熟悉人身损害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例详情
下面以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鹿静律师的办案能力。此案件案号为(20xx)苏03民终xxxx号,审理法院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此案。案情方面,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被上诉人是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被上诉人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后,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上诉人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于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被上诉人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
二审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被上诉人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
二审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被上诉人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其次,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其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被上诉人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最后,一审的责任划分适当。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鹿静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事实细节,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诉讼技巧,有效维护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实务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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