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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璇律师在处理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应对策略。
付款条件成就论证
上诉人主张“背靠背”条款使付款条件未成就,且被上诉人重复起诉、未开具发票。沙璇律师指出,被上诉人基于新事实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案涉项目验收合格超四年,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义务,上诉人以此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认定处理
对于工程价款认定,上诉人对一审扣减甲供材料中未计入吊装运输费有异议。沙璇律师依据双方应在施工中确认或事后追认才能扣除费用的原则,说明一审未将该款项计入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对工程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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