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刑法规定中是有嫖宿幼女罪的,但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我国就已经废除了这个罪名,而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是说就不处罚,只不过此时会按照强奸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对行为人做出处罚。因而现在说到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其实就不太准确了,下面律图小编来告诉大家对嫖宿幼女的该怎么处罚。
一、嫖宿幼女罪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对象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嫖宿幼女可以理解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现在不再定罪为嫖宿幼女罪,而应该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并且在实际处罚的时候,还需要从重做出处罚。而《刑法》中对强奸罪规定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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