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退休人员退休金具体有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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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年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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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单位上达到年龄退下来的职工,一般都是有退休金的。对于退休金的规定,我国出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保护的,当然各地会以此为基础根据本省的具体的情况再做出相应的调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合肥退休人员退休金有多少吧。

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肥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及安徽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并结合合肥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进行。

合肥养老保险经办系统将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1-9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9月底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挂钩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具体的养老金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合肥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公交线路:可乘坐129路、16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办公区”下

公开电话:0551-2630470

退休金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基本养老金又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本省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办理退(离)休手续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按照办理退(离)休手续时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用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省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上就是对于合肥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相关问题的具体的回答与说明,其实退休金这一类的相关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基本上没几年就要变动一次,当然变动的幅度也并不会很大对于我们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希望阅读完这篇文章后可以给你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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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民法典》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对于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规定是有关部门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处理,还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程序了解,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对于有关的问题解决还是应该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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