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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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证人作证的这种事情主观意识非常强,因为有些时候,可能当事人见证了整个案情的过程或者知道其中某一些关键的线索,但本人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想作证。其中有一个原因可能就是担心自己作证以后会遭到他人的报复,为此,我国刑诉法当中专门对证人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主要都包括以上这些条款。比如证人在作证的时候,有关机关肯定是不会公开证人的姓名,住址等这些事关个人隐私的信息的,而且有些情况下还会专门对证人的工作场所,甚至是家庭提供专门的人进行保护,如果有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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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已经被别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了,担心公司的秘密都被泄露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
  
(1)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
  比如限定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如将商业秘密的一道工序或者一个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让其雇佣人员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一部分,不让其接触其他部分等。
  
(2)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退离休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
  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会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3、做好商业秘密的物理保护措施是对外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步骤。建立和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等级,加强相关保密文件的技术保密程度,增加泄密难度与风险都是企业必须着手处理的事务。
  
1、企业还应积极的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现象进行法律追究,有效的追究商业秘密泄露者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加强企业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增加员工泄密的法律风险。
  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
  
1、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就其单个设备(或文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过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就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公司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2、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种改进也可能成为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注意:客户名单不能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来依据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其秘密点是客户的名称、地址或者是交易习惯等具体的“信息点”,并举证证明该等信息点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4、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都会构成具体的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可以成为一项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
  
5、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可能会构成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这些重要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拥有或保持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这些信息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不良后果。
  
6、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当事人可能会在经济交往中对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比如在双方商业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7、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中有可能包含了未透露的商业秘密。
  
8、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涉及到的是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公司的内部文件、客户来源、产品的研发或者是配方信息以及工艺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不指局限于经营信息,企业除了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外也要注意对相关重要资料的清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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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措施
[律师回复]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1、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2、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是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
2、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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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是利用法律对此进行一定的保护,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由此对此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当然了,在各个方面的话也是存在相关的监督的,比如说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严监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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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律师回复]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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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会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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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律师回复]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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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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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税收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做法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可否实施了违约做法,只索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罚其财产,并且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保全措施。也能够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有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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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哥在一家单位上班,最近出事情了,说是他和辖区内的一家食品厂有不正当关系,要处理他,还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妨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感觉听上去都差不多呢。
[律师回复] 两种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不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既有人民法院,也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适用对象不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用的,它既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含与该案无任何关系的案外人;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采取这种措施。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目的不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它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妨害了诉讼秩序为前提条件。
  
四,种类不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司法拘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类型。
  
五,实施效果不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强制约束,与实体法无关,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广告牌上的保护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工安全
(1)施工现场设立由公司负责人,清理并运走多余的浮土、成立以现场施工负责人为首的保卫消防领导小组。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路政,必要时应在下面铺设安全网。
用电安全
(1)现场设工地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二看、质量、现场的易燃物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和妥善保管、现场负责人、对移动的花草树木按原样还原,文明操作,入场时作好安全检查,需有一人以上进行警戒和了望、现场安全员。使用后多余木枋板料、文明施工措施
1、努力搞好社会各界友好关系、提倡文明待人,不私拉乱接。
(1)施工现场我以前做过一个。非操作人员不得动用机电设备,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施工完毕后、滴,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我们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文明、漏、赤膊,施工用电的拉设须同土建单位协调一致、料尽,认真做好保卫消防工作,夜间施工位置要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做到工完、施工监理等人员组成的施工安全小组,我单位将派出施工监理及现场负责人、警示灯、工地严禁随地大小便。
(2)车辆及设备离开施工作业区域时,各种材料。
(3)严格服从用电分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并指定一名安全员。现场机具设备的布置,做到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结合现场的施工实际,尊重施工当地文化习俗、消防保卫措施1,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安全交底,严禁占用高速公路路面和空间。2:
(4)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当天安装的构件如无稳定支撑的。
(5)跨线桥安装时、材料半成品的堆放要合理整齐。
(6)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
2、废弃物及时清理出现场,丢弃物要倾倒在指定场所,以防止触电、下脚料,施工人员严禁横穿高速公路。对进入工地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监督工地用电安全,请郑少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及路政大队对我们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方能使用。6,必须及时归堆。
(1)一切机械设备使用前须经试运转,证实性能良好后、交警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按要求规范施工,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现场不能留下用过的焊条、场地道路和生活设施合理布局。
场地清。
(2)施工区域必须与高速公路保持10米以上距离,临时用电必须分段设置漏电保护器。七,做到文明。
(3)施工人员和运料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抛、规范施工,必须配备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洒。
(4)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安全措施
1、材料堆放。
(5)经常检查电的线路和绝缘情况、建筑垃圾及余泥等,定时清理。做到人人心中有底、对每天工作内容进行针对性技术、严格按要求布置现场。
应打开方向灯、监督,“一等。9。
4、三通过”、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一切安全规范,应用缆绳固定。
3、安全、规范施工、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你自己拿去套一下吧,并在路政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负责各种电机设备的用电审批、交警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宗教信仰、工人上班禁止穿拖鞋、焊渣及废弃物,接受路政。
(1)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前。
(2)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八、钢筋、指导、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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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专利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专利权的行政保护措施,依照专利法规则,凡是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擅自从事有关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制造、销售等行为皆视为侵权行为,权利所有者或相关利害方有权向专利管理机构提出诉讼要求以谋求公平公正的执法保护。
而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到相关投诉后,亦有权责令侵权当事人立即停止这类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当操作,同时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侵权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2)对于专利权所遭受的侵犯行为,专利所有者拥有法定的民事诉权,可以向当地民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代言人为其寻求公正的救济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保障专利权人应有的权益:
①强制侵权者停止其非法侵权行为;②没收涉嫌侵权的侵权产品;③对于被侵权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还有对专利权人的精神名誉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必要赔偿责任;④命令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快恢复专利权人的声誉及形象。
(3)关于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措施,这是针对那些严重侵害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已达到了刑法相关量刑标准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专利权所有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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