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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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从年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到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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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怎样的?

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调整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到4月30日。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本通知自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二、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4号),该通知主要精神如下:一是经国务院同意,从,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14号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我省失业保险费由地税征收的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草拟了《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2、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虽然阶段调低。但全省领失业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降低标准。目前,我省月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67元。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全面落实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比较之前的保险费率已经有所降低,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该项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是比较短的,执行期间是从初到的四月底,制定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行政单位的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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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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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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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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