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债的种类有哪些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典》(起实施)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
A、个人合伙债务。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E.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如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连带之债
A、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分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分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恩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简单和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六)、主债和从债(按债之间的关系)
从债效力取决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七)、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这些都是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不同的种类的债权的行驶方式是存在着区别的,若满足了法定的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也可以按照规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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