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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4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她充分展现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
“不可抗力”理论的界定与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以政策性停工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魏雅雯律师依据法律理论,对被告提出的停工事由进行细致分析。对于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这类每年规律性出现的环保管控事由,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能够预见并予以富余,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成功说服法院不予扣除相应停工天数。
合同约定与法律解释的结合
魏雅雯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结合法律解释,明确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X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被告未按时交付构成违约。同时,对于被告交付房屋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这一情况,魏律师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魏律师的观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魏雅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熟练运用法律条文和理论观点,还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她通过对被告提供的政府文件和监理日志等证据进行审查,准确判断哪些停工事由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因素扣除。在面对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时,魏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有力反驳,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合理的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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