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劳动争议
张瑞自202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处理案件超300件。
在蓝X某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案中,原告蓝X某公司与被告杜XX、雷XX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杜XX、雷XX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获支持,原告不服起诉。张瑞作为被告杜XX、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他调取二被告的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实际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修理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张瑞同样表现出色。在王XX与某某服务中心、王XX修理合同纠纷案中,2020年11月12日,原告王XX驾车与护栏碰撞,车辆交被告某某服务中心维修,但被告未按约定维修也未返还车辆。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53504元。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车辆,但原告需支付垫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拆检定损费及保管费等,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不合理。
张瑞作为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车辆返还及损失赔偿问题。针对车辆返还,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在未对车辆进行维修且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车辆,构成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返还;针对车辆损失,指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变卖或处分车辆,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被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应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庭审中,围绕修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无权占有的法律后果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充分阐述和辩论。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某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车牌号为宁X号的车辆;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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