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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格外紧张。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对簿公堂,一场围绕租金和违约金的激烈争论即将展开。
租赁纠纷起因
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工程需租用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明确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依约提供了设备,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结算,确认被告还应支付756567元租金。
法庭激烈交锋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法院,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律师等代理此案。潘登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合同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潘登律师为证明原告主张,提供了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原告的诉求。
胜诉圆满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潘登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赢得了这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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