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5年国家赔偿金标准及赔偿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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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计算。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ArticleTitle}

一、国家赔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综上所述,中国国家赔偿金标准有所修改和调整,国家也会按照新的赔偿标准执行。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要结合具体案件而定,如果还有类似的其他问题,小编建议进行法律咨询或找专业律师寻求更详细的帮助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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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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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国家赔偿条件
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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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注册中国商标,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一下中国商标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期是多久,希望大家能够详细的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商标权的保护年限是多久
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1、注册保护:保护商标的最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注册进行保护。
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因此,将品牌名称特别是那些已经成为名牌的品牌名称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名称和标志,对于有效地保护品牌名称无疑是一条捷径。
同时采取栅栏战略,注册一系列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可以在主商标周围建立一道防火墙,从而达到主动性预防保护的目的,防止“搭便车”和“克隆”。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2、异议保护:利用商标异议这一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来保护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这个主要是利用程序,达到保护的目的,比较简捷。目前《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不服裁决结果,还可以向评审委提出复审,再不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评审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属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消,达到保护目的。这是在错过异议机会后的补救方法,按程序需要2~4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问题在于评审未裁定之前,被评审商标仍被认为是有效注册商标而受到保护。
4、驰名商标保护: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达到特殊的全方位跨类保护。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认定的“主动认定”或通过某一侵权案件请求司法认定的“被动认定”两种途径解决,在异议、复审、侵权或诉讼等个案中认定,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从目前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以往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做法,转而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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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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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及免税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以下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一)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二)摩托车,包括: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电车,包括: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四)挂车,包括: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五)农用运输车,包括: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哪些可享受免税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不包括境内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七)农用三轮车。
(八)或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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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打算注册商标,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中国商标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能跨类保护吗
  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备案和统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自己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工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保护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 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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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范围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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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不属于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
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
1.1万元。 
2.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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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标准是什么?
巨额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损失程度来确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如果是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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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标准是什么?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巨额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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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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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于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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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案件受理范围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行政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工伤事故的处理当中,对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来讲,比较重要的就是最后的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呢?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八、发生工亡的,则涉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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