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概述
于欣律师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23年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覆盖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为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工作中既涉及诉讼业务,如刑事辩护,也涵盖部分非诉业务,在多个法律领域均有涉足。
诈骗罪辩护案例
当事人何某,是新疆库尔勒市的一名农民。2022年,何某明知曾某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诈骗罪。
于欣律师作为何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对何某具有的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和举证。围绕这些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阐述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观点。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该观点,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赌博罪且不起诉案例
当事人是个体职业者XX。博湖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侦查,并于2023年12月1X日以涉嫌赌博罪向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XX获利12500元,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
于欣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案件细节。在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密切关注补充侦查的结果。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发现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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