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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按时续保后,因肺腺癌住院,主险获赔但附加险遭拒赔,被告称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保险合同中关于续保和观察期的规定模糊,主险与附加险理赔标准不一致,形成了复杂的困局。
剖析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仔细研究案涉保险合同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其中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田洁律师认为,这里的“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因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结合公司宣传
田洁律师申请证人闫X出庭作证,闫X称公司内勤给业务员做宣导时,表明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而被告申请的证人张X虽称宣传彩页说明了附加险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综合这些情况,田洁律师进一步论证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相应保险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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