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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困境:错误认定致权益受损
XX公司、XX公司承包宾馆公司KTV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起争议。此前生效判决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一审重审却将其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仅判宾馆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63813.6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XX公司、XX公司及宾馆公司均不服,案件陷入不利局面。
二审破局:精准策略扭转乾坤
庞石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团队深入研究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针对赵XX支付款项性质,强调生效判决已认定为投资款,宾馆无证据推翻;对工程造价,仔细核对鉴定意见,准备反驳证据;就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终审胜利:纠错维权成果显著
二审庭审中,庞石磊律师围绕焦点充分发表意见,提交多组证据。针对宾馆抗辩逐一回应。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款项为投资款,部分采纳造价观点,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宾馆支付工程款XXX.3元及相应利息,为当事人争取到百余万工程款,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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