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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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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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社会氛围离不开我国公民,可是如果公民个人连最基本的家庭氛围都非常的不好,这消极情绪就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生活,甚至会直接令当事人的幸福指数有所下降的,这很明显的和国家想要创造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了。所以才在审理离婚官司当中要求法庭先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官司法院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吗?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核后,并签字或盖章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实离婚官司法院进行调解公民个人也可以将其看成一个法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先履行的一道程序,可实质上,工作人员其实也是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解能够挽救回这段婚姻关系的。对婚姻关系大多数人所抱的心态都是劝和不劝离,法律上也无不体现着这样一种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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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再审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所以,你只有祈求良心发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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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一般般法官都调解什么?怎么调解?会问当事人什么问题,当事人怎么回复合适?
[律师回复]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指导原则,可以将调解程序以法院正式立案为分界点;
区别为立案前调解或称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两大类,其中诉讼中调解又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两种类型。庭前的先行调解范围如下:
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级范围,二是案件范围。
审级范围来说,先行调解的非讼性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只能是法院正式立案前的一项独立的程序。
就案件范围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曾就于立案后法庭调查之前应当启动调解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做了大致圈定:
(1)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 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
(3) 合伙协议纠纷。
(4) 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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