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特别频繁,有关手续文书也要求得非常严格。但百密总有一疏,公司往往会有各种因素,发生手续违规现象,这时,银行就将下达处罚收,并会自此停止公司与银行之 间的有关什么经济往来,当然是一定时限内的。那么,什么是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
一、什么是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
人民银行对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下发的处罚书的,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要对照进行申辩的文书。银行处罚的原因有一定的规定,比如说因公司银行印鉴坏了,在未变更印鉴时,提前开了旧印鉴支票,但支票的日期是新印鉴使用时间,没有及时把支票收回,银行处罚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银行就此下达处罚书,公司就此进行申辩。
二、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
行政处罚申辩书
尊敬的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你行于 年 月 1日作出的“( 银) 告字 201 第 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开出一张金额为 元的支票付给 公司(下称“ 公司”), 支票号为 ,当天我公司帐户上确实存款金额不足,但考虑到 公司亲自上门催要该笔款项而我公司手上又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就先开了张支票给 公司,并且嘱咐 公司先不要去进账一定要等我们通知再去进账,因为我们目前银行账上金额不足。但 公司却在没接到我们进账通知的情况下去银行兑现了支票,所以就导致了这种情况。
我们知道,根据票据法,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的, 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要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来罚。但我公司只是因为善意地为 公司着想,而不是故意开的空头支票.也是首次犯这样的错误,所以恳请银行的各领导给予我公司一个机会,我公司保证将不再犯这样的错误。
希望银行领导基于上述我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 并且是因 为 公司来我公司上门催款情况紧急,所以才先开了张支票给 公 司,而且反复嘱咐 公司一定要接到我们进账通知再去兑现.这与 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具空头支票情形是有着本 质的区别,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之前并没有任何违 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恳请求贵行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不胜感激 !
法人签名:
综上所述,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就是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就银行下达的行政处罚书的内容,针对性地进行申辩的文书。随着申辩书一起提交银行的,往往还有支付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等等资料。一旦人行下达了行政处罚,无论申辩与否 ,都将在银行系统存有案底,并将视情况而纳入征集系统。那么,什么是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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