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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正体现了沙璇在这方面的专业素养。
支付条件成就辨析
上诉人提出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问题,律师指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对于“背靠背”条款,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上诉人怠于向上主张权利,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虽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义务,上诉人以此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认定考量
对于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及各项扣减项目,双方二审无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律师强调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计入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对工程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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