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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续保观察期等条款的理解,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田洁律师在处理杨X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出色的实务能力。
理论依据: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法律规定,为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事实分析:续保条款的准确理解
案涉保险合同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田洁律师指出,从合同整体理解,“续保”应指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针对已投保险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通过对事实的细致分析,田洁律师将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
说服司法机关:实现合法权益保障
田洁律师运用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成功说服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整体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特定药品费用的诉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本案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巧妙运用保险法理论解决实务难题,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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