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开端
刘阳龙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023年,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7898,加入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3件,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服务领域与案件类型
刘阳龙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是他最为专精的领域。同时,在交通事故、工伤案件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服务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纠纷、股权架构设计与纠纷解决、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金融借贷纠纷、破产清算与重整等多个方面。
职务与荣誉
在执业过程中,刘阳龙律师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2023年,他担任昭通市盐津县法律顾问助理、昭通市大关县城乡和住建局法律顾问助理;2024年,成为大关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助理,同时担任昭通市永善县法院调解员;2025年,当选昭通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并成为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律所民商事业务团队成员。此外,他还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云南省昭通市分行业务代理人,2025年至今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银行业务代理人。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突出的办案成果,他先后荣获“昭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调解委员会成员”“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大型项目与重要经验
刘阳龙律师参与了多个大型项目和重要工作。在昭通市盐津县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昭通市大关县水务局法律顾问工作中,他协助处理行政纠纷、合同审查等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同时,他先后代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分行诉讼业务纠纷,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及下属银行诉讼业务,展现出了在金融借贷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此外,他还处理过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取得了全胜纪录,在交通事故、工伤类等案件处理上也有着独特的经验。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以“多次借款拒不偿还,出借人诉请获法院全额支持”这一案件为例,原告浦X与被告钟X曾系邻居,被告因经营幼儿园资金周转、家庭开支等事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委托刘阳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中,2022年4月13日,被告首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按约完成款项交付,被告出具相应借条;2022年12月28日,被告偿还100000元后,在原借条备注款项结清,并重新出具100000元借条。2023年4月26日、5月17日、6月19日,被告又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均出具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完成交付。上述借款合计350000元,借条中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后原告因资金需求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2024年9月后原告难以联系上被告,2024年10月被告在其经营的幼儿园微信群聊中明确表示无力偿还民间欠款,原告再次催告仍未得到回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阳龙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对本案多笔借款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零散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核实每笔借款的交付时间、金额、凭证对应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确保证据达到“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的法定标准,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案件事实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他为原告设计了合理的诉讼请求,既明确主张了核心的本金偿还诉求,也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了利息主张。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他到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的违约行为、利息的计算等核心问题向法院提出专业主张,有效推动法院采信原告方证据并支持本金偿还的核心诉请。同时,在被告失联、明确表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他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指导原告完成证据收集、立案起诉、公告送达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帮助原告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偿还350000元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定逾期利息起算点为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14日,且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LPR4倍利息及自2023年6月19日起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钟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浦X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浦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钟X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与价值体现
本案系典型的多次民间借贷后借款人拒不偿还的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借款本金的认定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案件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完整证据链依法认定借款事实,充分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从法律适用角度,本案明确了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时的处理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本案也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实务指引,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款项交付时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借款人拒不还款时,出借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刘阳龙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证据梳理、诉讼请求设计、庭审代理以及合法维权路径指引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刘阳龙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为基、责任为本、效率为先”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专业基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精准的法律分析;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责任核心”,严谨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以快速响应、高效推进为“服务准则”,为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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