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
2022年X月中旬起,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工作时从高处跌落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让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张XX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发无需再支付。
仲裁委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项请求;按照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同样由李岩律师代理此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认为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谭XX个体运输户称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报酬结算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与个体运输户无关,王XX不受其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王XX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不可分割,他接受谭XX管理,劳动收益归个体运输户,与个体运输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王XX与个体运输户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水平,以便在赔偿时争取合理权益。若公司已支付工资,要判断是否能等同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业务组成相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问题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复杂的情况。遇到纠纷不要慌张,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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