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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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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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B.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C.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除养父母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当我们生活中遇到收养关系破裂的情况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如何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收养关系处于破裂,然后通过法律程序和方式来解除收养关系,最后在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关系之后可以对收养期间发生的一些费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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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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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如何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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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民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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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与劳动法之间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1、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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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是什么
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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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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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典总则是我们国家对于我们身边发生的民事案件的一个处理的规定。既然有民法典总则,那么就肯定有民法典分则,《民法典》总则部分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包括在前者内。那么具体关系是什么。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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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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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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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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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包括劳务关系吗
不包括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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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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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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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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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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